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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传 | 贵州省部署进一步做好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

为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稳岗力度,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近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根据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

据介绍,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以下简称5个特困行业),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5个特困行业和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5月底。5个特困行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5月底。

全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参保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

以上规定的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值得注意的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缓缴2022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根据工作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准确宣传解读政策,确保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应知尽知”;要建立本地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工作落实台账,精准掌握本地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情况,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助企纾困作用,帮助企业度过因疫情等阶段性因素造成的暂时性困难。

来源: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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