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 财税2023年第1号公告《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出台。本次政策重点如下:
关于小规模免增值税销售限额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与到期的2022年15号公告相比:取消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免税政策。
(2)与2021年11号公告相比:由原来的月销售额15万免征增值税,降低为月销售额10万免征。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税率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新政策回归到2022年4月1日前的情形,增值税征收按照减按1%征收
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扣除政策延续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