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大数据局关于做好2024年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
省大数据局关于做好2024年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黔企业及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根据《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黔财工〔2021〕49号)、《贵州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黔财编〔2021〕5号)相关规定,做好2024年度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储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突出重点领域。抢抓新国发2号文件政策机遇,紧扣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定位,优先支持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大数据领域重点项目。(二)突出项目建设。坚持“产业为先、项目为王、效益为本”,以项目建设带动有效投资,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督促项目安全建设和生产,推动项目建设提质增效,优先支持纳入“项目建设年”重点项目库的项目。(三)突出绩效导向。项目建设内容应明确、具体,绩效目标需指向清晰、细化量化、合理可行,充分发挥绩效目标引导和约束作用。(四)突出科学公开。注重项目事前审核把关、事中过程跟踪、事后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相关资金信息按程序公开并接受监督。2024年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项目单位通过登录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网站(http://dsj.guizhou.gov.cn),点击“贵州省大数据项目管理平台”链接,登入“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基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填报。(一)逐级申报。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组织辖区项目申报,并进行初审,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要件的合规性、完整性,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报省大数据局。(二)直接申报。以下情形,可由申报单位直接向省大数据局申报:(1)中央在黔单位;(2)省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企事业单位;(3)被省大数据局纳入省级示范平台、示范园区、省级重点企业、省级重点项目的承担单位;(4)由基金管理人推荐的重点拟投资企业。(三)申报时间。本次集中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30日。(一)申报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贵州省内注册1年以上,未被列入贵州“信用云”黑名单。(二)申报金额。项目申报金额应和总投资挂钩,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三)项目建设期。申报项目应为在建项目或2023年开工项目,原则上项目完工时间应为2025年底前,部分重大项目完工时间可根据工作实际适当放宽。(四)其他。项目入库时应提供2022年度审计报告,资金下达前应提供2023年审计报告。各申报类别具体要求详见《2024年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一)请各级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有关省级部门指导辖内符合要求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严格把关项目的可行性及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对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并出具推荐文件,项目汇总表需作为推荐文件附件(表格模板通过系统下载)。(二)请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申报和项目监督管理并重”的要求开展工作,各地项目资金拨付进度及验收工作情况将作为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的重要参考。(三)获得资金安排的项目单位需配合做好项目监督管理、绩效评价、项目审计、项目验收等各项工作。(四)项目申报、审核过程中,各级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禁和杜绝任何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省大数据局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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