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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1月2日



贵州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
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贵州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并且近两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等行为。

1.申报主体在贵州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建设运营时间2年以上。

2.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50家以上,从业人员400人以上。

3.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可兼职),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4.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1.基础设施方面。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2.内部治理方面。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3.运行制度方面。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1.信息服务。具有开放的、便于入驻小微企业查询的信息服务系统和线上线下联动服务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2.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3.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和技术对接4次以上。

4.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200人次以上。

5.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6.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3次以上。

7.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8.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合规咨询和审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年度申报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要求的报送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填写《贵州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1.贵州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2.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4.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基地服务流程(指南)、运营管理方面的制度文件以及开展相关服务的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活动通知、照片、总结等)。

6.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材料。

7.基地典型服务案例(800字左右,可附照片)。

8.能够说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9.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授予“贵州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并及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布。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八 示范基地名称、空间范围、主营业务、运营单位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项如发生变更,须在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基地将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扶持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服务绩效显著的示范基地,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二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示范基地纳入重点支持范围,支持示范基地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和运行,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种类、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支持“创客中国”等创业创新类大赛获奖项目落户示范基地。支持示范基地内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积极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基地的指导与服务,帮助提升示范基地的孵化、成长、服务功能;要及时总结优秀示范基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发挥示范作用,培育服务品牌。鼓励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大对示范基地政策、资金支持,引导和扶持示范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人社、科技、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整合政策资源,形成有效工作合力,协同推进示范基地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资金来源。本办法所涉及资金从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做好贵州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黔经信中小〔2017〕5号)同时废止。已认定示范基地的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附件1:贵州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xls  

附件2:贵州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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