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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答|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要注意这些问题!


本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月度、季度申报并行。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哪些常见问题?一起了解↓



  1.规模纳税人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可以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8月5日,自行开具了1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请问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我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3.季报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多少可以免增值税?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合计数吗?


答: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5.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三季度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你公司三季度合计销售额预计未超过30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6.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7-9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9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7月、8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4年3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7-9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7月和8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4年3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来源:中国税务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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