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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引导和规范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集聚化、专业化发展,有效促进就业创业、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高质量发展,提升人力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能力,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9〕86号),我们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会第34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做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创建及管理工作。

各地在创建与管理过程中总结积累的经验做法,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贵州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

贵州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集聚化、专业化发展,提升人力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能力,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9〕8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省级产业园”)是经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设立,具有完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到一定集聚规模,人力资源服务业态集中度高,创新能力强,对促进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或重点产业发展起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省级产业园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结合、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互补、人力资源服务业与重点产业发展协调的原则,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定位,创建有特色、有规模、有影响、有效益的专业性、行业性省级产业园。

第四条 省级产业园应产业链条完整、产品类型多样、机构层次丰富,服务能力强,能较好发挥“集聚产业、培育市场、孵化企业、服务发展”功能,辐射带动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申报设立

第五条 省级产业园原则上设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人力资源丰富、产业优势明显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国家、省级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园区等。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省级产业园也可建在其它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

第六条 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划论证充分。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重点产业人力资源需求,由第三方机构对拟建产业园的目标任务、规模结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路径举措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论证报告。

(二)基础设施完善。园区具有适于产业发展规划的相应建筑面积,可规划建设一园多区或集中单一园区功能布局。能够承载人力资源产业协同、创新企业培育孵化、人力资源开发配置、人社公共服务等场地需求,确保公共服务机构与经营性机构协同发展。

(三)规模优势明显。具有吸引人力资源服务业各类要素向园区集聚能力和一定经济效益。能基本涵盖全业态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初步形成产业特色突出、服务功能完善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基地和人才支撑高地。

(四)运营管理规范。有完善的管理服务、经营制度,有专门的园区管理机构和专业化运营管理市场主体,配备专业化运营团队或专职工作人员。

(五)政策体系完备。所在地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省级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措施,包括房租补贴、培训补贴、引才奖励、购买服务等办法。

(六)社会效益较好。省级产业园建设与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结构和产业布局匹配度高、协同性好。产业园需在集聚产业人才、促进就业创业、优化人才服务、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较好作用。

第七条 省级产业园遵循自愿申报、实地评估、研究确定原则。程序如下: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向所在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申报请示。

2.产业园区建设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建设发展规划。

3.产业园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

4.地方扶持政策。

5.入驻企业名录。

(二)审核。所在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产业园申建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由产业园所在地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三)评估。分为书面评估和实地评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省省级产业园建设规划布局,组织专家对拟建产业园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和拟确定名单。

(四)公示。对省级产业园拟确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不影响评定入选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审定后批复行文。

第八条 已经设立的省级产业园需新建分园区的,由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在原省级产业园核心园区基础上增设分园区。


第三章  管理运营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级产业园的审核设立、评估考核以及指导各地省级产业园建设和发展。

省级产业园所在地的市(自治州)或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产业园发展规划、制定园区发展扶持政策、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园区发展、研究园区未来发展战略及布局等工作。

省级产业园所在地市(自治州)人社部门负责设立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引进专业化管理运营市场主体,建立园区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年度工作目标,组织实施日常考核管理等工作。

省级产业园管理机构或专业化管理运营市场主体,负责园区资本运营、产业招商、投资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十条 省级产业园所在地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产业园软硬件环境建设,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大对产业园土地、资金、人才等要素的投入,为入驻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发展环境。

第十一条 省级产业园管理运营机构要结合园区所在地的资源禀赋,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龙头企业入驻,并为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二条 省级产业园管理运营机构要积极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引进、培育具有全国性竞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持和鼓励运用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升级传统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培育打造具有高知识性、高附加值的“互联网+人力资源”特色数字化服务品牌。

第十三条 省级产业园管理运营机构要搭建项目合作平台、行业交流平台或业务对接平台。帮助入驻企业开展需求对接,助力新产品、新技术在园区落地生根。促进行业间资源共享,逐步扩大跨行业、跨领域、跨地域服务范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来源:项目资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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