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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出台

为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文件要求,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贵州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轻微违法不罚”“首次违法可不罚”等规定,以及有关实体法中关于不予处罚的具体内容,梳理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虽已违法、但依法可不予处罚的行为进行汇总,形成111项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逐一列明违法行为、适用条件和法律依据。其中,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相关实体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先行责令改正(整改)、拒(逾期)不改正才给予处罚的事项82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可不予处罚的事项29项。

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加强工作督促指导,确保《清单》全面、准确落实并实行动态调整,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不予处罚清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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