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为实现“双碳”目标,国家层面作出系列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涉及煤化工领域相继出台相关政策规范行业发展,如《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焦化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第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6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00号)等,对煤化工行业发展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2022年3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贵州省反馈督察情况指出贵州存在“盲目上马‘两高’项目管控不力,六盘水市焦化备案产能远超全省950万吨规划产能限额”的问题。
《规划》主要结合产业政策、发展环境、市场需求等因素变化,从适合我省发展实际出发,对煤化工产业发展目标、产业布局、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焦化部分修订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产业政策调整。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第14号)提出的,“炼焦项目建设应根据当地资源、能源状况,以及环境容量、市场需求情况,落实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焦化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第28号),取消了炼焦项目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同时废止了《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我省编制煤化工规划时间是2019年,在焦化准入条件废止之前。二是我省不适用国家划定的重点区域政策。2018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明确提出,重点区域严禁新增焦化产能,这里的重点区域是指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我省不属于重点区域,对严禁新增焦化产能的限制不适用。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煤焦化发展需要更好的规范的发展,才有可能提升其生存力和发展力。因此,虽没有提出明确的产能上限,但提出了“严把焦化项目准入关,对焦化项目采取多部门联合评审等形式,结合产业政策、资源条件、环境容量、能耗指标、用地指标、市场需求等因素,从项目合规性、管理规范性、产业链延伸、污染物排放、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等多个维度进行科学论证,焦化项目发展要与当地电煤保供有效衔接,要与主焦煤等资源禀赋相匹配,提高焦化企业生存力发展力”“建立焦化产业退出机制,充分利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焦化产能,对规定时限批而未建的焦化项目,职能部门应依法依规处置为其匹配的土地、环境容量、能耗等项目建设要素,有序腾出闲置的项目建设要素优先保障优强企业”等要求,引导焦化产业绿色化、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一体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