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按省政府工作部署,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文件精神,破除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切实维护电子电器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推动电子电器行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绩。
二、深入落实电子电器行业准入管理改革优化制度
(一)严格执行产品强制性认证优化制度。根据国家调整后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将安全风险较高的锂离子电池、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对安全风险较低、技术较为成熟的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等9种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见附件1)。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安排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抽查或专项检查,不断提升监管效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严格执行电信设备进网许可优化制度。加强对省内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查处相关违规行为。(省通信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执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优化制度。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有关政策宣传贯彻和解读,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编码规则,指导企业自主按照编码规则编制核准代码,便利企业安排生产计划,但产品取得型号核准前不得销售或者使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推动电子电器产品准入自检自证。积极指导一批我省条件完备、具有良好质量管理水平和信用的电信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和家用电器生产企业参与国家自检自证试点。试点企业申请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强制性认证时,除网络安全等特殊检测项目外,可以采用本企业检测报告替代第三方检测报告;可以在作出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免于提交本企业或者其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申请材料。自检自证开展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根据试点效果,逐步推广电子电器产品准入自检自证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执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改革制度。严格执行广电总局动态调整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品种,逐步减少线缆、分配网络器材等品种入网认定管理,对标清类设备等不再实行入网认定管理。全面推行入网认定电子证件,取代入网认定纸质证书。(省广播电视局负责)
三、深入落实绿色产品评定认证改革整合制度
(六)严格执行节能评定认证精简整合制度。取消能效“领跑者”产品遴选制度、“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制度。执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通过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按规定享受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政策,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按规定享受。大力实施“多彩贵州扶商助旅促消费”行动,采取发放消费券等方式促进绿色消费。(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构建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在已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的领域,政府采购按规定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具备绿色产品标识的产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之外设定和实施涉及产品节约能源、节约资源、环境保护、低碳、绿色等方面的认定、认证、评比、评价、评选、标识等制度。(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落实支持基础电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
(八)加大基础电子产业研发创新支持力度。支持基础电子产业(电子材料、电子元器件、电子专用设备、电子测量仪器等制造业)升级及关键技术突破。支持龙头企业通过数据共享、人才引进培养、核心技术攻关、产品优先应用等合作方式,带动上下游配套企业协同发展,支持企业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技术开发平台。重点支持发展技术门槛高、应用场景多、市场前景广的前沿技术和产品。通过实行“揭榜挂帅”,鼓励相关行业科研单位、基础电子企业承担国家级、省级重大研发任务。(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执行基础电子产品应用优化制度。根据国家动态调整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加大对基础电子产品的支持力度。基础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及配套的,企业无需就电子元器件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需要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的,应当及时办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委军民融合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执行基础电子产业投融资优化制度。发挥省级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信贷通等引导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基础电子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对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基础电子产品生产企业项目采用增资、股权转让等各类方式,助推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培育和发展产业链“链主”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抓住产业链“牛鼻子”,以点连线、以线带面,带动产业扩大规模、协同创新。培育打造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基础电子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基础电子产业研发制造用地支持力度。对基础电子企业研发制造新型基础电子产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上通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配套研发、设计、测试、中试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五、深入落实电子电器行业流通管理改革优化制度
(十二)执行电子电器行业进出口管理优化制度。深入落实国家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政策,扩大出口信贷投放,支持电子电器行业企业开展进出口等环节数字化改造,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发展跨境电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贵阳海关、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进出口银行贵州省分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相关货物清单和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将清单中货物的复运进境期限由最长2年改为5年的政策,支持电子电器行业企业配套出口项目相关设备、仪器暂时出境。执行调整优化后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深化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贵阳海关负责)
(十三)加大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行业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现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合理降低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企业负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着力优化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网络布局,持续提升废弃电子电器产品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支持相关企业建设回收网点、中转仓库。严格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加强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监督管理。积极做好企业宣传指导,将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拆解企业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范畴,通过现场指导帮扶,推动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企业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规范管理电子电器行业商业测评活动。对商业测评中存在的利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名义、滥设商业测评名目、滥发商业测评证书、“花钱买排名”、吃拿卡要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基础电信运营商不得组织开展对电信设备产品的商业测评行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十五)严格落实放管结合要求。加强产品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密切监管协同,持续提升监管效能。对不再实行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压实监管责任,依据风险状况确定监督抽查比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继续实行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认证、谁监督”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行为或者获证后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生产行为。对存在缺陷的电子电器产品,督促生产者履行召回主体责任,对拒不实施召回的生产者,依法责令召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广播电视局、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电子电器产品监督管理规则。在电子电器领域推行跨部门、跨层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年度统筹制定抽查计划,对同一企业同类产品实行年度抽查次数总量控制,着力解决重复抽检、重复处罚问题。健全信用监管制度,对电子电器企业划分风险等级,将监督抽查比例、频次等与企业信用状况、风险等级挂钩,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产品,实行重点监管,及时发现处置重大风险隐患,守牢安全底线。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构建社会共治格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广播电视局、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主动作为,狠抓落实,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本实施方案贯彻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清单
2.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动态调整清单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清单
一、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9种)
1.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0801)
2.音频功率放大器(0802)
3.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0805、0812)
4.电子琴(0813)
5.无绳电话终端(1604)
6.数据终端(1608)
7.多媒体终端(1609)
8.入侵探测器(1901)
9.防盗报警控制器(1902)
二、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2种)
1.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
2.电信终端产品配套用电源适配器/充电器
附件2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动态调整清单
一、不再实行进网许可管理的电信设备(11种)
1.固定电话终端
2.无绳电话终端
3.集团电话
4.传真机
5.调制解调器(含卡)
6.无线寻呼机
7.窄带综合业务数字网络终端(ISDN终端)
8.接入移动通信网络的多媒体终端
9.帧中继交换机
10.异步传输模式交换机(ATM交换机)
11.呼叫中心设备
二、纳入进网许可管理的电信设备(2种)
1.卫星互联网设备
2.功能虚拟化设备
审发:罗泗龙